建筑營改增勢在必行,資質自管模式成寵兒
在目前的經營模式下,在總承包簽訂下,實施過程涉及三個主體,即業(yè)主、中標方和施工方。業(yè)主即甲方,中標方即中標或投標單位,具體承接施工的單位即為施 工方。在實行增值稅的管理下,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納稅主體之間必須符合增值稅的鏈條抵扣,這就和營業(yè)稅制下有了很大的區(qū)別。在“營改增”后目前有些經營模 式不適應增值稅的要求。要符合增值稅鏈條的規(guī)定,必須在中標方和施工方之間要完善相關合同以及增值稅的鏈條。
自管模式、代管模式、聯合體經營模式等在當下已成為建筑企業(yè)的行業(yè)共性。
一為自管模式:
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中標后自行施工管理。此種模式下,無論是繳納營業(yè)稅還是繳納增值稅,納稅主體不變,稅制的改變對這種模式沒有太大的影響。
二為代管模式:
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義中標,中標單位不設立指揮部,直接授權子公司成立項目部代表其管理項目的模式。
三為聯合體經營模式:
即平級單位之間的資質共享,如二級單位之間、三級單位之間,中標單位不設立指揮部,直接由實際施工單位以中標單位的名義成立項目部管理項目的模式。
無論何種模式,在“營改增”后都會帶來進銷不匹配的問題,表現在如下方面:
(一)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施工主體不一致,銷項在合同簽約方,即中標單位,進項在施工方,導致進項和銷項不匹配。
(二)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之間無合同關系,導致抵扣鏈條不完整。
(三)內部總分包之間不開具發(fā)票,如中標單位按照總包方核算工程項目的總包收入和分包成本,但由于不能取得進項稅發(fā)票,將仍無法抵扣分包成本的進項稅。
“營改增”后,聯合體經營將面臨無法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。其作為一個非法人的虛擬機構,在“營改增”后不具備法人納稅主體資格,不能對各參與單位進行業(yè)務的分劈,不能開具發(fā)票。因此,針對這種問題,資質管家提出以下應對建議:
1、建議首選自管模式,有利于企業(yè)的發(fā)展,符合增值稅管理的要求。
建筑集團應對旗下子、分公司的資質進行梳理和評估,優(yōu)勝劣汰,各級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資質來投標,限制資質共享或改變現有資質管理模式。
2、對于資質借用的情況,以資質主體的名義給業(yè)務開具發(fā)票的,相應的收入、成本需納入資質主體報表合并范圍,以規(guī)避雙重繳稅的風險;
3、對資質進行優(yōu)化,根據市場定位,規(guī)劃資質的取得,減少資質借用。
4、嚴格資質管理,如借用資質不可避免,則必須明確主責部門,制定管理辦法,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,以保證經營公司、工程造價處、工程管理處、企業(yè)管理處、財務處、資產管理處、人力資源處及分公司等之間的信息同步,確保適應“營改增”后的管理需要。
5、如果聯合體形式中標的,建議與甲方積極協商由聯合體各方分別與甲方簽訂合同,各自分別按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向甲方開具發(fā)票進行結算。
6、規(guī)范經營模式,梳理完善管理制度。
企業(yè)應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,規(guī)范經營管理模式,強制采取更能減少經營風險的經營模式,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稅的管理給企業(yè)帶來的風險,同時規(guī)范經營模 式,對目前的經營模式進行梳理,改變現有業(yè)務模式,加強資質管理,限制資質共享,以適合增值稅的管理要求,使經營管理更規(guī)范,滿足增值稅的管理要求,將改 革的陣痛降低到最小的范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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